109年第二次整合住宅租金補貼資訊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109年度內政部整合住宅租金補貼,第二次申請已開始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1月18日(星期一)至2月5日(星期五)止,提醒有需求的民眾注意申請期限。以下為申請方式與資格,詳細規定請見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申請方式

  1. 採書面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規定的應檢附文件後,以掛號郵寄或送至申請人租賃住宅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詳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單位連結】。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2. 採線上申請方式者,申請人於受理期間(110年1月18日0時至110年2月5日17時),至內政部建置住宅補貼線上申請作業網站(https://has.cpami.gov.tw/subsidyOnline)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申請資格

辦理本補貼所指戶籍或戶籍內係指同一戶號之戶內。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1)已成年。(2)未成年已結婚。(3)未成年,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2. 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指下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者: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
  3. 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每人動產限額及家庭不動產限額均低於一定金額(請見第二十四題),但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需與相對人分居者,申請人得提出切結書或離婚訴訟等相關文件,切結不併入計算或審查家庭暴力或性侵害相對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年所得、財產、接受之政府住宅補貼及評點權重。(前述相對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包含申請人本人。)
  4. 申請時家庭成員均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家庭成員正接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為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承租戶,該家庭成員切結取得租金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租金補貼、承租社會住宅或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