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地借用

場地介紹

 

場地借用申請辦法:

壹、 依據
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公設民營婦女服務中心場地出借規約」最新公告內容訂定。

貳、 目的
為有效運用公有資源,促進社區互動,特製訂本辦法。

參、 場地出借時間
以本中心上班時間為原則:每週二至週六,並區分兩個時段。
分別為9:30-12:00,13:00-17:30。週四上午未開放,晚上延長至17:30-20:30。

肆、 場地收費標準
免收取任何費用。

伍、 場地出借對象
除社會局、社會局委辦單位或中心及其個案優先使用之外,其餘時間若同一時段、同一空間有多個單位登記借用時,出借之順序如下:
一、 正式立案之非營利婦女服務/福利之機構或團體。
二、 正式立案之非營利社會福利機構或團體。
三、 學校或其他公務機關。
四、 由社區婦女自組之社團/社群。
五、 由一般民眾自組之社團/社群。

陸、 場地出借用途
除社會局、社會局委辦單位或中心及其個案優先使用之外,其餘時間若同一時段、同一空間有多個單位登記借用時,視其用途、活動目的與性質,出借之順序如下:
一、 活動/課程對象以婦女為主或內容為婦女議題相關(例如婦女權益、婦女人身安全、婦女支持性及成長課程、性別平權、親職教育等)。
二、 活動/課程之主題與內容為社會福利相關。
三、 社團/社群之聚會、讀書會、休閒娛樂活動等。

柒、 場地出借原則與申請流程
一、 中心場地禁止出借從事政治性、宗教性、商業性及營利性活動,包括酒席宴客、補習班或才藝班招生收取學費、買賣商品之金錢交易等。惟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一) 社會局委辦單位所辦方案或課程,例如保母訓練、照顧服務員課程等活動。
(二) 為培力中心個案或方案延伸的團體。
二、 中心場地禁菸、禁火,以維護公共安全。
三、 借用單位擬佈置場地或需安裝燈光、照明或使用其他電器與設備、物品者,應先徵得中心管理人員同意,使用完畢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負責清潔維護。
四、 為讓不同單位皆有使用場地之機會以活絡場館,單次性活動或方案期程較短者,本中心可評估優先出借,方案期程長且需連續辦理者,連續借用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且不宜多次、重複借用。
五、 欲借用場地者請於活動預定進行1個月內逕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借用單位需填妥場地使用申請表並檢附活動/課程計畫書,若無計畫書者,務必詳述使用目的及活動內容,以利本中心評估。
六、 申請流程
(一) 請填妥「場地租借申請表」,親送、傳真、郵寄、EMAIL至本中心。
(二) 本中心於收到申請後三個工作天內回覆申請單位。

捌、 罰則
一、 如違反上開原則及規定,本中心得不出借場地。
二、 借用單位於使用期間,若有損害公物或器材設備者,須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三、 借用單位若因故要更改借用時間或取消借用,需於借用日之5 日前告知本中心,若未告知達3 次,本中心得不再出借場地。

玖、 其他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本中心將酌予修訂,並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可後公告實施。

線上表單:https://forms.gle/kxdiRXdhTfnaNU8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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