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曾有云:「清官難斷家務事」,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往往因在意外界的眼光而不敢張揚,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制度更加完善確實,申請保護令,隔絕傷害,為自己與孩子撐起保護傘!
*什麼算是家庭暴力?
所謂的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身體方面例如:虐待、遺棄、傷害、妨害自由、妨害性自主
精神方面則像是: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人、揚言使用暴力,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被害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誰算是我的家庭成員?
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間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例如父母子女、祖孫之間
四、現為或曾為直系姻親。例如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
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
例如兄弟姊妹、舅舅、外甥
六、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例如:嫂嫂、嬸嬸
七、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即俗稱的恐怖情人,縱使未有同居之事實,也可以申請喔)
*保護令有什麼效果呢?
法院會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程序,並審酌當事人之需求,在保護令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必須遵守之事項,例如「加害人不得對被害人為下列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若加害人違反應遵守事項,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規定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該向誰聲請呢?
保護令分為 3 種: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
1.緊急保護令:
被害人遭受之家庭暴力若已急迫到危害生命、身體安全,被害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或各縣市社會局求助。
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 4 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受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及安全上之疑慮,但未有急迫性之危險。
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以書面聲請或法院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主要是為填補通常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
加害人有反覆施行家庭暴力之事實,使被害人有再遭受家暴之虞。
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4.若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聲請,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社會局皆可幫忙聲請喔。
*聲請保護令後,若對方惡意不給錢怎麼辦?
法院審理後,認為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加害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
*保護令什麼時候生效呢?
保護令核發起,即發生效力,就算加害人不知情,也不能主張保護令無效。
隨著法治教育與觀念的普及,法規的制定更加貼近大眾的需求,請求公權力介入家務事並不可恥,勇敢站出來求助,還給您與孩子一個安全的家。